基础科学部为保证教学工作的顺畅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,严格杜绝教学事故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日常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
1.严格遵守上、下课时间,不能迟到、不得提前下课。
2.认真备课,按教学要求及时认真教学计划、教案等教学资料,做到讲解熟练精确,内容充实,信息量饱满。
3.不得随意换课、串课、停课、或找人代课。
4.若遇出差或重大事情,需要代课时,应及时向基础科学部申请,经批准后,填写《教师调代课申请表》,由副主任报教务处,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5.对出现教学事故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与基础科学部内部通报批评,警告处分,或劝其调离教师岗位。
二、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
1.主考或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(严重教学事故);
2.主考或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;
3.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,致使开考后,仍有学生的书包、复习资料、手机等留在座位上;
4.主考教师在考试开始时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(严重教学事故);
5.教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、地点或者考试安排;
6.暗示考试重点、划定考试范围;
7.在考场不制止考生作弊行为;
8.在监考过程中,不认真履行职责,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,如交谈、看书、看报、批作业等;
9.在监考过程中,教师打手机、或接听手机、或手机发出声响;
10.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;
11.未安排主考或监考教师负有责任(严重教学事故);
12.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(严重教学事故);
13.庇护考试作弊(严重教学事故);
14.阅卷时给人情分(严重教学事故);
15.因未及时录入成绩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;
16.因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;
17.随意更改学生成绩;
18.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。
出现教学事故后,要向全校通报。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,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应给予批评,帮助及时纠正。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,由所在院部予以行政处分。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,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。
基础科学部
2024年3月